我的遺產可以隨心所欲地分嗎?

2025 Mar 3

繼承人與應繼份

應繼份

應繼份是指被繼承人過世後,在未有遺囑或遺贈之狀況下,法律規定各法定繼承人應繼承之財產數額。

 

繼承人

在計算繼承人應繼份數額前,需先探討繼承人有誰,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,除被繼承人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被繼承人死亡時,只要有優先順位的繼承人在,則後順位的繼承人是沒有繼承權的,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,則以親等近者為先(爺爺死亡,父親優先於兒子繼承),另外,因法律上成立的尊卑親屬關係,亦為相同之繼承順序(即養父母/子女之繼承順序與親生父母/子女是相同的);而配偶部分,可理解為其在任何狀況下都有繼承權,僅是法定繼承數額會依其他繼承人順位不同而變動即可。

 

如果上述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(即直系血親卑親屬)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,舉例來說,如某甲之父親先於爺爺死亡,則於爺爺死亡時,縱然尚有與爺爺親等較近之叔叔姑姑在世,但某甲仍得代位繼承本應由父親繼承之遺產,如果某甲還有兄弟姊妹,則彼此應平均繼承父親所得之遺產,唯一例外是在上述例子中,若父親主動拋棄繼承的話,則某甲就無法代位繼承遺產。

 

繼承人除了符合需上述規定外,同時必須符合未喪失繼承權的消極資格,依照民法第1145規定,如繼承人有以下事由,縱然符合上述繼承人資格,仍不得繼承遺產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如果繼承人做了上述第二至第四條的行為,但之後被繼承人對其行為表達宥恕者,則其繼承權不喪失,此處宥恕並未規定必須是特定行為,只要被繼承人曾有明確表示原諒繼承人上述行為即可。

 

 

繼承數額

同順位的繼承人,彼此間是平均繼承遺產,但配偶的應繼份,則需視個案中,繼承人是民法第1138條第幾順序而定,其規定如下:

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
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

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。

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另需特別注意的是,因配偶一方死亡時,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,其財產需先依照剩餘財產規定給付剩餘財產給配偶後,剩餘數額才會被列為遺產,分配與被繼承人,只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是請求權,如存活之配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,則直接全額分配與被繼承人亦不違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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