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必備知識——下班回覆工作訊息,算不算是加班?

2025 Mar 3

下班還要回覆訊息,算是加班嗎?

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,僱主只要使勞工在約定工作時間外(即休息時間)「工作」或處於「隨時受令等待提供勞務」狀態,即屬於「加班」,應給予勞工加班費或補休。


又所謂「工作時間」,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,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,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(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);所謂「休息時間」,則是指勞工得自由活動,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。


然而,實務上因為訊息通知時間常常短暫且分散,故僱主在非約定工作時間以通訊軟體(包括網路、手機APP)聯繫勞工,究竟算不算加班,仍有相當的討論空間,目前司法實務上主要判斷方式是以「勞工是否會因該訊息而需立即實際提供勞務」為判斷標準,舉例來說,若僱主僅是提醒勞工應於工作時間之注意事項,或下次工作時間之工作計畫,因勞工無須立刻提供勞務,此時就不算加班;然而,若是僱主要求員工立即提供工作資料,或者完成工作計畫,則屬加班之範疇。


至於若勞工遇到僱主於休息時間訊息要求提供勞務,勞工應該如何應對始為合法?單就法律面探討,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,除非有特別緊急之情況,否則僱主在未取得勞工同意之狀況下,是不能要求勞工加班,因此勞工依法是可以選擇「不讀不回」或「已讀不回」,僱主依法亦不能因勞工未回覆訊息而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,若選擇回覆訊息並提供勞務,勞工則可將該部分工時紀錄存證,並向僱主要求補登工作時間紀錄。然而實際上多數勞工在遇到這種情況,迫於勞僱關係不對等,僱主觀感等現實考量,多數還是會多少回覆處理訊息之要求,在這種形勢比人強的狀況下,建議勞工可將此部分記錄存證,於離職時一併向僱主要求給付該時段應給未給之加班費或補休(然需注意5年時效規定),如此一來既能確保工資報酬,又不至於在影響在職時職場待遇。



目前我國行政單位亦已用行政指導之方式明示肯認勞工有「離線權」,惟尚未以法律位階明定之,謹補充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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